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秋明於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里區○里路○○號梅里公園內飲酒,適告訴人 林世堯 徒步至其前方時,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隨地持不詳物品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軀幹、左肩、上臂及胸壁多處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世堯告訴被告黃秋明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5年7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