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卿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罪名、罪質、犯罪時間與有無關聯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17日│109年4月11日│109年4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42號│偵字第4999號│偵字第499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135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81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135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81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8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0日│109年9月23日│109年9月23日│├─┴────┼─────────────┼─────────────┴─────────────┤│備註│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3│編號2、3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朴簡字第281號判決應│││76號│執行拘役30日確定(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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