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方榮 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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