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宏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淵銘 代理人 陳展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宏甫電機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109年8月17日800,000元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