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張陳春花
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已發生未受償之租金債權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外,並稱如債務人未於收受本支付命令10日內繳訖積欠之款項,債權人將於本支付命令確定後終止租約,並請求債務人於租約終止後按月連帶給付債權人46元及其遲延利息、逾期違約金。
然債務人是否應就此部分為給付,乃繫於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是否清償積欠款項及租約是否合法終止,故此部分聲請顯屬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於督促程序中逕為聲請,此部分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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