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柳錦雲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鄭木良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文松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1,626元〔計算式:397.52㎡(土地面積)×2,570元(前訴訟程序起訴時,該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021,626元,另不當得利部分依同法第77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林翠華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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