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應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斯閔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 律師
陳錦芳 律師 陳仲立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反訴被告即原告佑德開發工程行提起反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446萬9,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反訴原告均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徐嘉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