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瑞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瑞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許瑞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11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並於同年4月6日確定;另附表編號第1
0、11案件,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6月之範圍。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因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故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經審酌受刑人之犯罪均屬竊盜罪之情節、手段,及犯罪時間的密集性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附表:受刑人許瑞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5月9日109年6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2、3172、3245、376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2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63、5268、5394、61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72號109年度易字第355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72號109年度易字第355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0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12日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44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1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9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4日109年7月5日109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63、5268、5394、613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63、5268、5394、613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63、5268、5394、61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109年度易字524、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0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0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0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3日109年7月5日109年7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84、67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84、67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109年度易字第60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109年度易字第6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5日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84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84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9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6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38、826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38、82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51號110年度易字51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51號110年度易字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5日110年5月25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5號②編號10至11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5號②編號10至11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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