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 李英桐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蘇國欽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俊雄張翠娟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萬元,應繳裁判費62,8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37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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