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黃建智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順和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即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5,493+142)平方公尺×5,200元×36/810=1,302,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