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9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羅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玖佰貳拾玖元、⑵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元、⑶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⑴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⑵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⑶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