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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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4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革非 、 蔡雅純 、 胡宏亮 、 洪孟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