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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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8號原告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原告 廖秀松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高治平 張郁慧 臺北市政府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0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魏高明、於105年1月11日送達原告廖秀松,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1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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