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6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 忠孝銀 │98年9月7日│32,731元│CB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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