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茲因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