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57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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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5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15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韓邦財律師
乙○○丙○○己○○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乙○○、丙○○、己○○、戊○○、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丁○○、乙○○、己○○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甲○○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為桃園縣中壢市○○○街3、5號「水底世界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竟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在公眾得出入之水底世界電子遊戲場,藉擺設電動賭博機具「雙魚座二代」合計40台(含IC板40片)、「 賓果 行星八人座」1台(含IC板9片)、「雙龍搶珠百家樂八人座」1台(含IC版9片)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丁○○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薪資,除雇用具有前開犯意聯絡之乙○○為現場負責人外,並雇用己○○、丙○○、戊○○、甲○○等人分工擔任開分服務員、打掃採買、兌換金錢之工作,共同從事賭博行為。店內賭博方式係賭客入場後,以1比1之比例,在選定之機臺開分後,隨意下注押分,依各該賭博電玩機台之遊戲規則,若「雙魚座二代」機台如出現特定撲克牌圖樣,「賓果行星八人座」出現選擇之號碼球,均可得下注分數不等倍數之分數;反之,下注分數則悉歸店家所有。賭客不續玩時,可示意乙○○等員工洗分兌換現金,前來處理之員工視機台上剩餘分數後,將現金交付予賭客。嗣經本署檢察官據報指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蒐證,經聲請搜索票於97年3月11日19時50分許持往執行,當場查獲賭客 魏逸彬鍾阿龍林朝賓簡啟瑞林超群孫朝民邱昔禹 、吳惠燕、 許正良張琬如陳淑滿陳宥霖吳東城王士誠劉濟芃 (以上15人均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呂金運、錢金忠、王耀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及員工乙○○等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扣案物品┌─┬───────────────┬───────┬────┐│編│扣案物品│數量│沒收依據││號│││(刑法)│├─┼───────────────┼───────┼────┤│1│電動賭博機具「雙魚座二代」│40台│第266條││││(含IC版40片)│第2項│├─┼───────────────┼───────┼────┤│2│電動賭博機具「賓果行星八人座」│1座8台│第266條││││(含IC版9片)│第2項│├─┼───────────────┼───────┼────┤│3│電動賭博機具「雙龍搶珠百家樂八│1座8台│第266條│││人座」│(含IC版9片)│第2項│├─┼───────────────┼───────┼────┤│4│賭資│新臺幣8,100元│第266條│││││第2項│├─┼───────────────┼───────┼────┤│5│客人名冊│3本│第38條第│││││1項第2款│├─┼───────────────┼───────┼────┤│6│機台鑰匙│10支│第38條第│││││1項第2款│├─┼───────────────┼───────┼────┤│7│放勤表│1張│第38條第│││││1項第2款│├─┼───────────────┼───────┼────┤│8│積分卷紀錄表│1張│第38條第│││││1項第2款│├─┼───────────────┼───────┼────┤│9│賓果西餐廳積分卷│24張│第38條第│││││1項第2款│├─┼───────────────┼───────┼────┤│10│監視器電腦主機│1部│第3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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