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6號
97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罹患口腔癌第四期,且之前手術置入之鈦板外移流膿感染,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且判決有罪確定前先予羈押,有違人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3款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
㈠、被告甲○○於民國90年7月20日知悉其之人蛇犯行在中正機場案發後,即逃匿境外不歸,以躲避司法偵審,有其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其遲至97年6月16日始因逃亡大陸期間罹患口腔癌而返回國內,並於同日接受本院法官訊問,其當庭提出其在南京市口腔醫院之出院紀錄(見台灣桃園看守所97年
9月2日桃所衛字第0971305102號函之附件),本院法官當庭閱覽後,發現該南京市口腔醫院出院紀錄記載被告甲○○經手術後,口腔癒合狀況不錯,精神上也不錯,現階段是要定期復查等語,其顯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並認為被告甲○○經訊問後,其雖辯稱對於本案均不知情,然卻稱關員 龐超群 給予其出國方便之不合理辯詞,且有卷附各項證據在卷,其犯罪嫌疑顯然重大,再其案發後逃避法律偵審,竟達約七年之久,顯有逃亡之事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又被告所犯係人蛇集團之國際公罪,且其逃避法律制裁甚為明顯,於比例原則之衡量下,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本院並於裁定之同時諭知被告儘速提出完整之答辯狀,以補足其口齒不清未能以言詞為完足之答辯,然其迄本院97年7月16日召開準備程序庭,仍未提出任何書狀,反於該段期間內二次提出交保之聲請,本院乃於該庭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為完足之辯護,並於庭前即已知會公設辯護人接見被告甲○○,充分瞭解其之答辯意旨,此有本院送達予公設辯護人之通知書回證附卷可證。
㈡、本院為同時兼顧被告甲○○羈押後之健康狀況於97年6月18日函台灣桃園看守所儘速戒護被告甲○○至醫院就醫,再將就醫之結果陳報本院,有該日桃院永刑孟97訴緝字第0970018781號函在卷可稽。台灣桃園看守所亦迅依本院指示將被告甲○○戒護至敏盛醫院治療,依該所97年6月26日桃所衛字第0971305071號函附之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該所於97年6月19日將被告甲○○送敏盛綜合醫院住院,於97年
6月23日辦理出院,下頷傷口需每日換藥及繼續門診追蹤。本院乃於97年7月14日去函台灣桃園看守所,請該所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示,每日由醫務人員在所內為被告甲○○換藥,並定期門診追蹤,有本院桃院永刑孟97訴緝字第0970018781號函在卷可稽。
㈢、至97年9月1日上午9時20分許,本院書記官接獲台灣桃園看守所電話通知被告甲○○於97年8月31日晚間戒護就醫,於林口長庚醫院死亡,已報請檢察官相驗,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本院乃命書記官電話聯繫台灣桃園看守所將被告甲○○所有就醫資料、診斷證明書、相驗資料檢送本院,有本院97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16時5分電話紀錄附卷可憑。
本院亦函請敏盛綜合醫院、林口長庚醫院、署立桃園醫院將被告甲○○之戒護就醫資料全部檢送本院,有本院97年9月
2日桃院永刑孟97訴緝字第0970027490號、第0000000000號函、97年9月4日桃院永刑孟97訴緝字第0970027804號函在卷可稽。
㈣、依台灣桃園看守所97年9月2日桃所衛字第0971305102號函送之該所仁舍收容人病況變化、照顧情形紀錄表,被告甲○○曾於97年7月1日至97年8月27日之期間內,因口腔癌至衛生科看診共8次,再依該函函送之被告甲○○就醫紀錄表,台灣桃園看守所曾於97年6月19日至23日戒護被告甲○○至敏盛綜合醫院就醫並住院,又分別於97年8月6日、97年
8月12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9日戒護被告甲○○至敏盛綜合醫院就醫,於97年8月26日、97年8月27日、97年8月29日、97年8月30日戒護被告甲○○至署立桃園醫院就醫,於97年8月30日戒護被告甲○○至林口長庚醫院急診,可見台灣桃園看守所確實已依本院指示詳加照料並醫護被告甲○○之身體狀況。再依上開函函送之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被告甲○○於97年8月27日戒護至署立桃園醫院就醫,該醫院發現被告甲○○右上肺葉浸潤,有肺炎現象,懷疑是否有肺結核,並等候痰液報告,被告甲○○於97年8月29日戒護至署立桃園醫院就醫,發現被告甲○○左頸淋巴腫瘤,懷疑癌症轉移,右側肋膜積水,懷疑肺炎或肺結核,被告甲○○於97年8月30日戒護至署立桃園醫院就醫,發現被告甲○○氣管部分阻塞,轉送林口長庚醫院,被告甲○○於97年8月31日戒護至林口長庚醫院就醫,被告甲○○於97年8月31日22時發生急性呼吸困難及呼吸衰竭,經緊急照會耳鼻喉科醫師,需緊急氣管切管,經電話通知家屬後實行,但呼吸衰竭及心肺功能並無恢復並持續急救,於97年8月31日11時28分家屬至醫院後,經醫師告知預後不佳,經家屬同意後停止急救,被告甲○○死亡。由此可知,台灣桃園看守所不僅已依本院指示在所內詳加照料並醫護被告甲○○之身體狀況,且亦依其之病況,將之多次戒護就醫之事實。
㈤、依敏盛綜合醫院97年9月9日敏醫字第0970003233號函送之被告甲○○之病歷,台灣桃園看守所於97年6月19日至23日戒護被告甲○○至敏盛綜合醫院就醫並住院,該醫院發現被告甲○○手術植入之骨板有感染現象,乃施以抗生素治療並控制該感染,該醫院並排定於97年6月25日進行骨板移除及矯正之手術,然被告甲○○拒絕該項手術,並向該醫院告稱已辦理交保而不願在該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被告甲○○之姊姊有至該醫院,瞭解該情形,該醫院只得於97年6月23日將之辦理出院。而被告甲○○出院時之情況為:生命徵象穩定、進食狀況良好、排便情形正常、感染情形改善。
㈥、依署立桃園醫院97年9月16日桃醫病歷字第0970007511號函送之被告甲○○之病歷,該醫院97年8月27日發現被告甲○○右上肺葉浸潤,疑為肺炎或肺結核。再被告甲○○於97年
8月29日至該醫院急診,接受左側頸部淋巴腫瘤切片,於97年9月2日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顯示,被告甲○○左側頸部淋巴腫瘤切片組織呈「惡性」,係屬癌症轉移。
㈦、依林口長庚醫院97年10月8日(九七)長庚院法字第0836號函檢送之病歷,該院僅於97年8月30日22時20分接受自署立桃園醫院轉來之急診病患即被告甲○○,並接手醫療至97年
8月31日23時28分宣告死亡為止,其間除投以肺炎藥物外及電腦斷層攝影、抽血檢驗外,厥為因被告甲○○疑似肺栓塞而於97年8月31日22時59分許進行緊急氣管切管手術。
㈧、綜上,被告甲○○在押期間,台灣桃園看守所已依本院指示善盡各項照護及治療之能事,並經常進行戒護就醫甚至住院,且戒護送敏盛綜合醫院住院之上開期間,該院本安排上開手術,仍為被告甲○○所拒絕,然仍就其感染之狀況為最佳控制,其最後仍係因其本身癌症轉移、肺栓塞而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又被告甲○○為本院羈押之際,依其所提出之南京市口腔醫院之出院紀錄及其歷次為台灣桃園看守所戒護就醫之紀錄及病歷,並無證據顯示其之口腔癌有擴散並危及生命之情事,係迨至署立桃園醫院97年9月2日之上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始顯示被告甲○○左側頸部淋巴腫瘤切片組織呈「惡性」,係屬癌症轉移,則本院衡酌被告之上開各項羈押事由及必要性,而依比例原則審認其應予羈押,並無不當。況本院在羈押被告甲○○之期間,亦與台灣桃園看守所充分配合,隨時密切注視被告甲○○之身體健康狀態,並作出上開各項最佳且適時之醫療處置,此實為全面盱衡被告於本案人蛇集團犯嫌、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並兼顧被告人權之作為。末以,被告所患上開病症,至署立桃園醫院97年9月2日之上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出爐後,雖已可知被告有惡性淋巴轉移之情況,然被告已先於97年8月31日23時28分病逝於林口長庚醫院,況果有癌症之轉移,亦仍需視醫師之評估,進行不同之醫療處置,未必即有立即之生命危險,而本院早已指示台灣桃園看守所配合醫師之各項診治及醫療,甚且戒護住院,是「即使」被告保外仍難痊癒(然即有癌症之轉移,是否即難痊癒,在醫學上亦未有定論),本院對逍遙法外多年、逃亡達七年餘之被告,對其在押期間,仍已盡最大之醫療照護,是本案在該等情狀下,並無任何非保外治療即顯難痊癒之情形,反而被告在押期間,仍受到與一般常人無異甚至超乎常人之醫療照護。
三、綜上所陳,加諸被告既已死亡,已無所謂具保停止羈押之可言,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德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