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34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9、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零點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
9、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9、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本件扣案白粉6包(合計淨重0.2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2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及92年1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件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52
9號偵卷第25頁、毒偵字第147號偵卷第15頁),堪認確實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均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