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楊贊祥
楊大椿 楊麗卿 楊麗娜楊麗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之1 楊麗珍 楊麗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被告 鍾水生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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