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李進士
李俞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