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債權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債務人公司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