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09號聲請人 張詣婍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詣婍向本院請求離婚事件,因本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自民國103年至106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之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87元、14萬8318元、34萬7594元、16萬824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件存卷可佐,是聲請人尚非無資力之人。況本件訴請離婚事件之訴訟費用為3千元,而聲請人既有上開所得,並非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鄧筱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