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愷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愷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愷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並以105年度聲字第2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並以105年度聲字第2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合併刑期為10年8月並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民國104年6月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1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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