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RASANCHATCHAI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RASANCHATCH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RASANCHATCHAI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8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泰國籍之外國人,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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