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宋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6,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宋添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9萬元,約定
自108年4月25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8月29日止累計354,276元未給付,其中334,561元為本金、18,425元為利息、1,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宋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1971,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1年8月15日止累計52,384元未給付,其中49,952元為消費款、1,356元為循環利息、1,0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334,561元宋添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249,952元宋添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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