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交附民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 黃林純子 被上訴人 王秀蘭 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交上易字第7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