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戊○○丁○○己○○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坤志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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