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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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26號自訴人 陳思齊 住○○市○○區○○路00巷0弄000號1樓上列自訴人因妨害秘密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陳思齊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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