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訴人即被告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1475號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