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肆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零伍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二包(淨重零點四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五五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號第五十四頁),是扣案之白粉二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扣案之顆粒乙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零五八一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號卷第一八一頁),是扣案顆粒乙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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