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