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軒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06年11月20日14時2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軒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06年11月20日14時2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