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楊詠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詠荃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2225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9808自民國107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2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