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22號被告甲○○
之1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