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429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第四行關於被告「陳啓祥(原名陳啓祥、陳銘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啓祥(原名陳啓祥、陳銘佳)即陳啟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