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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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8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偕敏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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