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王婕羚王怡苹黃春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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