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巫躍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8,07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458元,及其中新臺幣29,945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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