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昭榮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4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024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思帆
法官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翔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昭榮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4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024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思帆
法官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翔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