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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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767號聲請人 侯貞如 被繼承人 侯松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侯松和於民國111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次女,為繼承人,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時,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松和(男,17年11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市○區○○○村00號)於111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次女,為合法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已載明其於111年7月8日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等語,本院為求詳實,乃電詢聲請人侯貞如,其陳稱略以:伊及其他兄弟姊妹在111年7月8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就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等語,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可認聲請人侯貞如於111年7月8日即已知悉繼承之事實,然聲請人遲至111年12月5日始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按,足認聲請人侯貞如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法定期限,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哲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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