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21號原告 黃俊元 被告 張凱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郭韶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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