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1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陳紡 受刑人 李啟彬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8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陳紡(下稱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李啟彬(下稱受刑人)之母,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03年度沙交簡字第489號),現在監服刑中,惟因受刑人之母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且領有殘障手冊,行動不便,亟需他人照顧;復受刑人服刑前服務於臺中市威勝西工,因臨時被羈押致工作無法交接,是因家庭及工作之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請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沙交簡字第4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第8066號執行,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11日點名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證。又受刑人係00年0月0日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除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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