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李俊霖
阮珝玲 被告 胡仁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