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賴正鎰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後之捐助暨組識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7、10、12、15、17條,經該法人董事會於民國103年6月9日會議決議修正(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內容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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