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玉娟 債務人 李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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