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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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