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01號原告中統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98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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