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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