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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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鍾秀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投檢冠律112執聲他791字第113900266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一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自應類推適用該條第1項規定,由各該案件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始符刑事訴訟法關於定刑管轄原則之體系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112年度台抗字第826、187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明異議人雖指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投檢冠律112執聲他791字第1139002661號函,否准其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惟若依其所聲請,將附件二附表編號5至16及附件三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附件三附表編號28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按上說明,聲明異議人自應向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刑事訴訟法第304條雖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然上開規定僅針對「判決」而設,對於「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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