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2號原告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張永福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創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創維興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居所及營業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為「新北市○○區○○街○○號」,惟本院對上址之送達,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顯見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營業所及住居所已不在該址,而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是以原告應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營業所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瓐姍